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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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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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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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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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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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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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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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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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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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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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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林业部门在做出处理后,及时向质检、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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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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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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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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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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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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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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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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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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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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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编制全县跨县(县、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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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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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乡村绿化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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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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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绿化工程、城县骨干道路绿化提质,各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县政府文件精神,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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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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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乡公路绿化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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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管执法(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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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县绿化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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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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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省道道路两边绿化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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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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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流、水库等水利设施的绿化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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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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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树名木的登记、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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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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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村古树名木普查、登记、建档、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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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树龄在100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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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名木古树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有100年以上的古树,或者重要纪念价值的名木,由本辖区人民政府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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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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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县规划区内古树名木普查、登记、建档、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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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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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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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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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商登记注册和县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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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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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种子价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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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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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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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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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茶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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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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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规划编制,负责油茶产业发展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编制、工程实施以及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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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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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发改委、省林业厅下达我县的计划,由县发改委、县林业局联合下达至各县县的年度计划,审批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由财政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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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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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编制油茶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投资项目的统筹,组织对部门实施考核,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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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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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油茶补贴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计划的编制和项目资金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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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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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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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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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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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8]15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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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下达我县退耕还林任务,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林业、国土部门申报材料,县林业局商县国土局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县发改委商县财政局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安排下达。根据国家批复的专项规划,组织申报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要求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评审后,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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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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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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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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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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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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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农业和农村能源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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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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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的退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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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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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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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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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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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4、《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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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2005年,全省林地面积1280万公顷;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20年全省林地面积保持1270万公顷以上,2014年衡阳县林地面积790515.2公顷。但是,根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05年全省林地面积只有1189万公顷,2020年全省林地面积达到1199万公顷,2014年衡阳县林地面积708998.0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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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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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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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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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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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责任分工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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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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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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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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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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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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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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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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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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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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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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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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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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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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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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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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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负责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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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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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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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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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取水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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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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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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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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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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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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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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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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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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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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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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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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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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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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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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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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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国家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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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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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县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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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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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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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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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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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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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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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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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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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阴县武警消防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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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应急森林灭火救援队伍;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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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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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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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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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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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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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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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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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湿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查处,县林业局及县农业委员会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县国土局查处不用地、县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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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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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占用湿地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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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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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水利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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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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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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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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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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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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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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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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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湿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查处,县林业局及县农业委员会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县国土局查处不用地、县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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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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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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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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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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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县场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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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发生非法贩卖国家及省重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县工商局对县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县林业局、县农业委员会分别对县场外的破坏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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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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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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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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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县场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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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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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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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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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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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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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县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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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修建一条主干道,县林业局负责红线范围界林地上的野生植物移植和迁地保护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城县园林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其它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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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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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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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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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县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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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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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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