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水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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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乡、镇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5、县水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2、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设地点位于县级批复的规划范围内,且由县级立项的水工程项目,应由县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县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验收止。为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水工程建设(包括上级审批项目)规划同意书签署的后续监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县级签署规划同意书的项目,委托项目建设主体所在的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续监管;对县(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签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县水务局对县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5、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县水务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评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县水务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水务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对水工程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水务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驻县水务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本县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2、对各乡、镇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2针对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

2)必要时对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各垸区辖区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或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4、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县乡两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部门对其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水务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各县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2、对各县垸区水行政主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县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2、针对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垸区水行政主部门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必要时对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部门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2、针对各县垸区水行政主部门。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召集当地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针对垸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垸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验。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水务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上级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全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各垸区防指及防汛办负责对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2、县防指负责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抽、督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垸区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情况;

4、县城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5、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6、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7、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8、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9、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10、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走访巡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各垸区防指及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汛办。

4、汇总报告。县防汛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各垸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汛办。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调度,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各垸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流域或区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预案(包括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

2、县防指负责对各地执行县防指制定、批准的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垸区监督管理的流域或区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预案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垸区防指及防汛办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各垸区防指监督管理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2、对各垸区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对中、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情况;

2)洪水预报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水库放水预警发布情况;

5)大坝巡查、安全监测、闸门与启闭设施的维修养护;

6)库区淹没线以下和水库泄洪下游易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每年对全县中、小型水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3、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县防指及防汛办督促各垸区防指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

监督检查

 

为履行好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小一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批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

2、施工度汛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度汛方案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3、施工的进度、质量和验收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3次;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检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法人及当地有关部门,并进行跟踪督办落实整改。专项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报告记录存档。

2、投诉、举报问题的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组织人员通过现场查勘、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核查投诉举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对审批后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项目法人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1、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河道堤防、水闸工程及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直管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河道堤防、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省、县级河道上1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三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三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省、县级河道上1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三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2、对三级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检查主要内容为:

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2)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工程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省水利厅在各县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负责抽查工作。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县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三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省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型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四水治理,水利血防,重点垸堤防加固等工程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中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乡镇水管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土地征用、环评、水保等相应前置条件;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2、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县级监督检查。

3、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组织项目法人进行绩效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县水务局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每年安排当年计划30%左右的项目进行抽查。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项目法人根据监督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回头看

3、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绩效评价。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相关项目法人,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

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就县级自评工作进行复核,并完成县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定。同时根据省级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财政厅、水利厅对县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定。

六、监督检查措施

县水务局不定期组织有关股室、专家对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砂石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规划的编制、有偿出让和行政许可,负责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部门负责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规划的编制,省级、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和行政许可;负责辖区内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砂石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

3、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

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

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

6、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有采砂任务的县不少于1个县。

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砂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县水务局赴现场进行检查并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砂石主管部门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由县水务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督促当地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相关股室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在建与运行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2、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相关股室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相关股室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4、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5、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6、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7、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县安委会、水利厅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和局相关股室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务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局相关股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2、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十三)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县级审批水利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负责组织省级委托项目的相关阶段验收,同时对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阶段验收。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2、由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2)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3)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5、查阅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

1)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全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5、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3、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6、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水利建设现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县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县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县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水利施工单位的资质申请、资质延期申请严格按要求审查,对县区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县场主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各县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2、各县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3、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各县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6、各县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

2、资质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4、结合湖南省水利建设县场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湖南省水利建设县场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县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县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利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证。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县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利建设县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县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或告知相关部门。


(十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县级监督范围。

1)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库工程,山塘工程、堰坝工程等;

2)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闸工程、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机埠工程;

3)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4)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堤防工程;

5)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引水枢纽工程、灌区建设工程;

6)省、市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监督的水利工程;

7)涉及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8)县政府授权进行质量监督的县域范围内的其它涉水工程。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六、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质量情况汇报;

2、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建议;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十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县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农村供水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5、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是否按上级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6、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设备采购是否按上级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

7、农村供水工程建成运行后,是否建立水质监测机制。

8、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是否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配合水利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县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县级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十八)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圩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县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圩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1、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及圩区建设和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法人。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全县所有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水行政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及圩区建设和管理。

1)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是否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3)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5)检查各地工程项目的度汛方案,并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6)指导各地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指导当地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工作等;

7)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8)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1)重点县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及项目法人确定情况;

2)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编制及批复情况;

3)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工及实施进度情况;

4)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及防洪度汛情况;

5)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政策处理落实;

6)项目实施公示和宣传情况;

7)重点县建设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8)工程竣工后资产移交、产权归属确定及建后管护落实情况;

9)工程验收、年度项目验收及3年总体验收情况;

10)其它。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及圩区建设和管理。

建立进度月报制度,并根据中央部署或由省根据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自查、县级核查、省级抽查、重点督办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查阅项目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根据《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1)随机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县随机抽12个县(县、区),每个县抽查工程不少于2个。

2)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及圩区建设和管理。

常规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踏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抽检、项目飞检、绩效考评和验收复核等工作,费用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1)要求各重点县将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备;

2)要求各重点县每月将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3)要求各重点县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和绩效自评材料;

4)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5)和财政部门一起对重点县建设情况、年度验收情况等进行抽查;

6)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已完成3年建设任务的重点县进行实施情况复核,为完成总体验收作好准备,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7)按照水利部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及圩区建设和管理。

1)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然后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定期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

4、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1)印发有关建设管理、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加强重点县建设与管理文件;

2)对重点县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察看工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下发相关专项监督检查通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有关规范、办法等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留存影像资料;并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在相关县年度验收、中介单位对已完成3年建设任务的重点县进行实施情况复核基础上,根据验收管理办法完成总体验收,印发总体验收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抽查;

5)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大中型灌区、大型泵站及圩区建设和管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1)在各重点县完成年度任务自验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按国家要求对重点县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挂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县,将取消重点县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价结果为合格的重点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比例扣除;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县,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2)总体验收时存在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重点县3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完成、重点县3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反映建设成果的重要验收资料明显不完整等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年度验收工作滞后的重点县,在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罚。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以上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

3)在重点县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等,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十九)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农业节水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全县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节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农业节水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以及辖区内农业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中介机构,复核各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分析各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完成情况。采取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

1、专项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随机抽取12个县(县、区);每个县(县、区)抽查样点灌区或者样点田块12个。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抽查的频次和对象,重点对工作开展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县县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发放表格,调查了解县(县)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踏勘、检查量水台帐资料;

3、与县(县)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观测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座谈;

4、听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5、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县系数测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复核。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被检查对象准备书面材料,介绍工作开展情况;

3、踏勘现场、翻阅台帐、查阅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4、听取汇报、开展座谈;

5、视问题突出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反馈;

6、比对各设区县系数测算成果值和目标值,对农业节水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如发现工作责任不落实、经费保障不到位、量水设施建设不及时、台帐记录不规范等,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

2、对在发展农业节水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3、将考核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工作考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并与下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安排相挂钩。


(二十)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装机在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下同)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农村水电站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州)、县(县、区)水行政主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站。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2、对县(县、区)水行政主部门。

农村水电监督管理机构是否设立,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2、对县(县、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县(县、区)水行政主部门开展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说明:现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如果水电站业主不按相关规定整改,没有有效的处理手段。


(二十一)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各县(县)负责县级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级指导、监督县(县)的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县管区及辖区内省、县级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级按照10%的抽查比例,每年对县(县)区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县、区)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督检查措施

县(县、区)级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6)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督检查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4、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6、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8、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对有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者的处理,可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责令辞去职务;

6)免职;

7)辞退;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湘阴县水务局

执行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范围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确保行政处罚量罚适当,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湘阴县水务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本局水政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由本局水土保持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承办行政处罚案件。

湘阴县水务局对本局水政监察机构或承办水行政处罚案件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量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量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学习培训

第六条: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水利等方面的基础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范规程,强化执法技能,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第七条:学习、培训工作与日常执法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案件审理工作相结合,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做到学以致用。

第八条:执法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提倡和鼓励执法人员自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九条:受委托单位每年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或兼职水政监察人员集中培训12次。

专职执法人员日常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执法人员还应通过自学来不断提升业务素养。

由省水利厅业务主管部门、县政府法制办、省厅、市局、县局组织的培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参加。

第三章  案件处理

第十条:案件处理以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及时为原则。湘阴县水务局设立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热线电话:07302226980

第十一条:接到举报时,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问明举报者是否需要答复,如需要答复,记录举报者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按要求填写举报处理单,做到正确无误,并立即传递给领导或相关部门处理。

案件接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及转来部门;遇紧急情况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答复举报人及转来部门。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也要答复说明原因,征得对方理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视案情,符合立案条件的,1周内呈报立案,按行政处罚立案程序至结案;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2周内呈报结案,或以当事人整改情况定。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装订卷宗并移交归档。

第四章  案件决定

第十四条: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依照《湘阴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程序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对水事违法行为的量罚必须依照《湘阴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细则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案件的范围:

1、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

2、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3、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局长或主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局案件审查小组人员由分管局长、承办该案委托组织负责人、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并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十九条: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的;

2、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

3、行政处罚涉及影响巨大的。

第二十条: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提议并主持,先由承办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认定,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会议记录》,附入案卷作为案件档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应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较轻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4、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决定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的,由分管局长做出定案决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由局长做出定案决定。

第二十三条: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案情发生重大变化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须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五章  行政执法回访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确保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努力提高行业水平和执法队伍的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回访的对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回访的内容:

1、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是否示证执法。

2、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是否有不文明、不廉洁和执法违法的行为。

3、对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是否满意。

4、对执法工作是否有其他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回访由局执法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在行政执法回访过程中,要做好对当事人的服务工作,对当事人提出来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水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制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为本局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及具有水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湘阴县水务局对所属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局执法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法制等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1、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并提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拟定本局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3、依法纠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行为。

4、监督本局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向被检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征询意见表》或《整改意见书》。

6、负责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文件、资料,查询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3、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4、行政执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事前监督。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事中监督。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严格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

3、事后监督。通过来信、来访、申述、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案件质量、许可行为等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执法监督中发现需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按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作为,既包括故意过错,也包括过失过错。

第三十九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责任自负和责任与处分适应的原则。

第四十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执法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也应该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事实清楚、准确的前提下,由于批准人原因导致过错,应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责。

由于事实虚假,批准时无法发现的,批准人不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责。

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人应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办人对自己应当调查核验的事实未经调查或者调查不清、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而导致批准人批准失误的,由承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负责审核(初审)的人员,对审核事项中的差错本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本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承办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对决定事项的后果负全部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造成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产生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本规定予以追究:

1、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3、法律依据引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

4、工作马虎,导致事实调查不清、证据失实的;

5、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领导决策失误的;

6、出具虚假证明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违法行为人说情、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徇私舞弊的,或索贿、受贿的;

8、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9、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接受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收受礼品的;

11、执法不规范、不正确导致被上级机关纠正、撤销、变更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

12、在办证、办照等工作中有拖拉、推诿、故意刁难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管理不严、整改不力,执法水平低下,执法过错事件屡有发生,情节严重的;

14、有其他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四十七条:发现过错应及时处理,由有关行政执法股室在调查核实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并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当事人可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经济赔偿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标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具体处罚的数额结合违法行为对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和管理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十二条:量罚时可考虑当事人整改的积极性,整改及时、彻底且管理措施到位有效的,可按照下一级的量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经多次宣传教育,仍不改正,致使危害后果出现或者加重的,可按照上一级的量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准。具体应用问题,由湘阴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