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人防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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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的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县人防办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依法履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职权,切实做好本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县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人防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人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施行情况,及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包括执法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行使人防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法,有无乱作为或不作为问题,是否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情况;

(四)人防行政执法程序、文书、票据的规范化以及罚款的收缴情况;

(五)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使用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三种方式可单一、交叉或结合进行。县人防办每年8-9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二)调阅审查有关人防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文书、执法票据、发文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材料;

  (三)实地现场考察,了解被检查对象依法行政状况;

  (四)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成抓紧查处,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给予撤销、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事项监管

 

  为督促已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项目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二)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三)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四)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原件校验申报资料;

  (二)现场巡查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中间结构验收时,由专人定期对照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人防办每年对办结人防工程设计审批的事项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低于审批数量的20%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按照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事项监管

 

为督促已开工建设的兼顾人防工程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

  (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兼顾人防工程建设;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2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三)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事项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1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二)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人防工程使用登记事项监管

 

  为保障人防工程符合使用功能,督促落实使用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人防工程维护;

  (二)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三)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每2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检巡查的工程数量不少于总量的20%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使用,按照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未向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一)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

  (二)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能消除的;

  (三)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存在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四)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条件灭失的。

 

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组织并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二)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是否进行竣工备案;

  (三)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与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建设项目竣工信息一次,制定具体巡查方案;

  (二)按计划安排专人对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通过与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建设项目竣工信息,对未办理人防竣工备案或兼顾工程竣工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将验收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未经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经营使用;

  (三)存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监管

 

  为督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人(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是否达到应建面积;

  (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建面积的,是否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提供的审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对易地建设情况逐个进行复核;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三)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经复核实际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发现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逾期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并按每日千分之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重点目标人防建设及防护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的监督管理,保障各项防护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人民防空重点目标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把人民防空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新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落实防护工程设施;

  (三)是否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做到定期修订;

  (四)是否组建防护指挥机构,并做到人员变动及时调整;

  (五)是否组建专业抢修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整组,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防护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必要的演习演练;

  (六)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

  (七)是否落实伪装、隐蔽、干扰示假等防护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每个重点目标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需要,由人防部门结合实际对相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点目标防护方案修订后及时报人防部门备案;

  (二)检查防护指挥机构、专业抢修队伍调整名单;

  (三)检查专业队训练计划和演习计划;

  (四)人防部门组织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组建人防专业队,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人员满编;

  (二)每年是否结合民兵整顿进行专业队整组,专业队员是否做到人册一致,是否与基干民兵交叉重叠;

  (三)是否根据训练和遂行任务的需要,配备装备器材;

  (四)是否组织专业训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由人防部门对组建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民兵整组计划,对部分单位进行点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专业队整组名册和训练计划;

  (二)实地实兵点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要求;

  (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资料和实兵点验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要求限期整改;

  (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本级政府和军事部门报告。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于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进行归纳、分类;

  (二)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

  (三)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四)对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依法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湘防办法〔201258号)实施自由裁量权规制。原则上以《岳阳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制度》,作为全县人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实施中,裁量标准如遇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生不一致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

  (二)在县人防办转发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