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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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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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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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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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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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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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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人口计生局 |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查处典型“两非”案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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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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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登记报告制度,接诊怀孕十四周以上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及时报告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凭证引产,禁止采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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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配合查处典型“两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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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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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 (监察局) |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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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流动人口管理· |
人口计生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102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 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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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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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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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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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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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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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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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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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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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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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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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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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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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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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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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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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
2013年9月,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收养人无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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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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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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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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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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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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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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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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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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