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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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育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对象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控和抽查: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坚持日常监控、定期抽查、加大深入村组、农户现场调查的密度。

2、每月巡查: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进行公示和随访,重点对象要召集群众座谈,县人口计生局抽查面不得少于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

(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县人口计生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口计生局指派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

(三)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局政策法规股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取4倍以上的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查处流程

1、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行为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调查。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查清事实,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与当事人谈话或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以外的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审批。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征收、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或“行政处罚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征收、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征收4倍以上报市备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征收、处罚。
     5、听证。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
    7、送达。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和盖章。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8、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9、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应当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或“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奖励金、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2、奖励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每年组织1次,核查面50%,主要检查奖励扶助对象是否准确和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乡镇、社区、村于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社保管理中心对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每年415日后进行书面核查;

(三)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社区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扶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

(四)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街道、社区、村;

(五)乡镇、社区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为规范全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湘阴县人口计生局门户网站。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20109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