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审批的监管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捐赠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华侨和项目受赠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否遵循捐赠自愿和受赠自用的原则;
(三)是否捐赠的款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是否捐赠的进口物资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侨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是否捐建的工程项目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六)是否有不执行政府、及侨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捐赠款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侨捐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检查,检查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擅自变卖、转让捐赠物资的,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逃汇、套汇、逃税的,贪污、挪用捐赠款项或者物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华侨捐赠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的规定,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由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并进行监督检查,特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归侨侨眷港澳眷华侨身份认定的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虚假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意见;
(二)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拟申请者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