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资质量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种子、农药、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种子、农药、肥料质量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农资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者、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资生产、经营资质;
(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好了有关证照;
(三)是否生产、经营假农资和劣质农资;
(四)生产、经营的农资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生产、经营的农资质量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农资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检;
(二)对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农资质量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农资违法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级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四)调查取证包括抽取样品凭证、检验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产品确认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扣押)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登记(扣押)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五)需要听证的发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听证会报告书;
(六)重大复杂案件交负责人集体讨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七)执行处罚。不服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交罚款和违法所得,按规定交纳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