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17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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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县教育局

县人社局负责非学历教育。县教育局负责学历教育。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张三200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11年至2014年间攻读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在职硕士,并在2013年参加了全国金融改革专业人员高级研修班。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由省教育厅负责,高级研修班的培训由省人社厅负责。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县财政局

县编办

县人社局按照市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县财政局按照市编办提供的人员列(增)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县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县编办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

《湘阴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阴办发〔201146号)等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县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县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局按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4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

县人社局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县人社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县工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县公安局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5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县工商局、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县人社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办等

县人社局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措施;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政策措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就业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协调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县发改委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宏观政策,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县教育局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贫困学生实行帮扶制度。县科技局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实施“星火计划”,提升农民工创业增收能力。县民政局制定社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措施,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县司法局制定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措施。县财政局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础平台,落实各项补贴经费,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县国土局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县住建局制定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县农办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加大“阳光工程”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360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622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49号)

农民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成员单位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省人社厅要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要推动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卫生计生委加强农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安厅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设厅推动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共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7

娱乐场所管理

县文体局、县公安局

县人社局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童工违法行为。县文化局指导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县公安局指导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对申请开设KTV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负责落实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县民政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落实烈士抚恤金政策,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政策的落实,县人社局负责计算相关待遇,县财政局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