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精神,参照《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4〕9号),制定了《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2024年8月,我县印发了《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湘阴政发〔2024〕8号)文件。由于该文件未明确房票安置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结算方式,且该文件的部门职责分工与《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4〕9号)文件相冲突,导致房票安置工作推进较缓。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票安置工作,加快房票安置工作的实施,确保我县征拆工作的加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让群众切实得到实惠,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参照《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祁阳市和湘江新区房票安置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牵头拟订了《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司法审查,根据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的意见和司法审查意见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审议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在《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湘阴政发〔2024〕8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共18条,包括总则、房票安置房源的确定和管理、房票印制核发和使用管理、 房票资金结算及兑付、附则5个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房票的适用范围。明确房票适用范围为我县县域内集体土地上和征收安置对象,既体现了房票安置的群众自愿原则,又有利于房票安置在全县的推行实施。二是细化了工作责任。明确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执行房票安置相关政策,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房票系统,以及房票印制、使用、管理和房票资金专户设立、房票资金兑付结算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域内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实施统一监管,以及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同步传送房票系统;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房票结算所需资金;属地乡镇负责对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对象做好房票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有利于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房票”安置工作。三是建立了房票安置房源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与县住建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后,将已取得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车库、车位),以项目(以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为单位申请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县住建局根据商品房网签备案实际情况动态更新调整、定期公布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源信息,同步接入房票系统。既有利于县住建局把好房票安置房源进入关,又有利于房票持有人通过房票安置房源库客观、全面了解房票安置房源情况。四是加强了房票安置房源管理。申请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出具承诺书,就房票安置房源有关事项进行承诺:(一)对房票使用人购房予以支持,并同意采用房票方式进行购房款项结算。(二)向征收安置对象提供的商品房开发手续齐全,已办理了现售备案,且建设的商品房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三)按照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约定的价格与持房票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变相降低商品房价格、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不捂盘惜售、不一房二卖,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协助持房票购房者办理网签备案、产权登记等全部手续。(四)如实介绍安置房源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不当承诺,并严格按照销售宣传及合同交付标准进行房屋交付。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一房一价”。既有利于加强房票安置房源的管理,提高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杜绝持房票购房比正常购房价格高的问题,保障了房票持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五是确定了房票票面金额。明确房票补助全部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根据《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湘阴政发〔2024〕9号)文件,认定的合法房屋中住宅正常补偿面积不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房票补助;认定的合法房屋中住宅正常补偿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房票补助;对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5万元/人的房票安置补助。六是加强了房票的核发和使用管理。参照《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4〕9号)文件,结合祁阳和湘江新区房票实施的成功经验,对房票的印制、核发、使用、赠予、继承、转让和遗失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房票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七是加强了房票的结算管理。设立房票资金专户,房票核发后,相关资金承担主体应将房票资金的30%存入房票资金专户,确保房票资金的及时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复印件或原件)等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结清应付款;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以安置协议确定的户为单位。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80%的,房票持有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结算房票余额。房票余额按80%的额度结算现金。
通过以上规定,既保障了开发企业房票资金的顺利结算,又保障了房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制定了房票购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享受拆迁安置契税优惠政策,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进一步提高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积极性。九是制定了房票安置的具体操作细则。从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到协议签订,再到房票的核发、使用、结算,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步骤,既有利于加快房票安置工作的实施,又方便了房票持有人。
湘阴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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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02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