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
来源:湘阴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2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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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护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规范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名称和标识的使用,确保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参照省内外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先进经验,制定了《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樟树港辣椒是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已成功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价值日益凸显。为有效解决当前品牌使用不规范、市场辨识度不高、品质标准不统一、监管责任不明晰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樟树港辣椒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保障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借鉴杭州西湖、湖北潜江、益阳南县等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生态农业集团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请司法局进行了法制审查,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提交审议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22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修订)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2020年4月3日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7.《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2017年12月2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界定“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为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名称和专用标识,明确其管理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成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负责品牌的保护、促进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宣传推广、授权审批、标识监管、品质提升方案制定等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对种植类、生产加工类、销售类、服务类四类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品牌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申请材料清单、评审流程及授权决定程序,确保授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规定品牌标识实行“母子商标”管理模式,对包装物的印制、位置、比例等作出统一要求。建立了标识使用有效期制度、年度报送制度及超量使用处理机制,并明确了授权退出的具体情形,维护品牌使用的严肃性。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伪造品牌标识。规定管委会应加强对品牌产地范围、产品质量、标识使用等的日常监管,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管理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办法》后附了“樟树港辣椒”县域共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