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4月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 序号 | 报告编号 | 被抽检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 1 | XS250281 XS250285 |
湘阴县品之上休 闲商务会所 |
碗(餐具) 碟子(餐具) |
大肠菌群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XS250281、XS25028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品之上休闲商务会所使用的碗(餐具)碟子(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现报请县局不予立案调查。 |
| 2 | XS250290 | 湖南阳雀湖餐饮 有限公司 |
菜碗 (餐具) |
大肠菌群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XS25029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湖南阳雀湖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碗(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
| 3 | XS250292 XS250293 |
湘阴县小凳子餐饮店 | 碗(餐具) 菜碗(餐具) |
大肠菌群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XS250292、XS25029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小凳子餐饮店使用的菜碗(餐具)、碗(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规定,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
| 4 | 4303250102013-S 4303250102010-S |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先锋路湘阴综合大市场黎正 | 大泥鳅 黄鳝 |
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102013-S、4303250102010-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文星街道先锋路湘阴综合大市场黎正销售的大泥鳅、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
| 5 | 4303250102039-S | 湘阴县万兴佳亿超市有限公司 | 牛蛙 | 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102039-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万兴佳亿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
| 6 | 4303250102083-S | 湘阴黄辉家禽批发部 | 黄鳝 | 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102083-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黄辉家禽批发部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
| 7 | 4303250102089-S | 邵勇(个体工商户) | 黄鳝 | 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102089-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邵勇(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
| 8 | 4303250102243-S | 高岭农贸市场梅波 | 黄鳝 | 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102039-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万兴佳亿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
| 9 | 4303250102255-S | 湘阴县赵建辉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 黄鳝 | 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 2024年2月7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4303250102255-S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赵建辉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予处罚。 |
| 10 | SBJ24430000564647044ZX SBJ24430000564647043ZX |
湖南兰岭绿态茶业有限公司 | 绿茶 | 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 包装宣称生产的上述绿茶食品是“绿色食品”,但未执行NY/T 393-2020《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且联苯菊酯不符合 NY/T 393-2020《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上述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职责,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之“三”中【裁量基准】之“1”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 11 | 4303250308389-S | 湘阴县和谐每邻生鲜店 | 牛蛙 | 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