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不合格报告核查处置公示-2026年第2批次
来源: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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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食专 2025-10-1336  湘阴县宏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柠檬蜂蜜水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1105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食专 2025-10-1336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宏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蜂蜜水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定职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主动召回涉案食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本局认为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之“十九”之【裁量基准】之“1”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1元,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801元,上缴国库。
2 №:食专 2025-10-1336  湖南贡福隆食品有限公司 柠檬蜂蜜水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05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食专 2025-10-1336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湖南贡福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湘阴县宏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蜂蜜水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等义务无主观错误,已尽法定监督义务,产品质量溯源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3 №:A2025-05-J350522  湘阴县湖湘万家福金龙购物广场 散称花生米  黄曲霉毒素 B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03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A2025-05-J350522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县湖湘万家福金龙购物广场销售的散称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4 №: A2025-05-J350534 湘阴乐而购特价生活超市 山药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本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 A2025-05-J35053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湘阴乐而购特价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既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五、(六)之条款。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