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张跃进副主任的带领下,于4月中旬到5月中旬对全县范围内近三年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以行政诉讼受案、审理和执行三个环节作为重点,听取了县人民法院的情况汇报,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座谈会,重点到了县公安交警大队、规划局、安监局和人口计生局了解了贯彻实施该法的情况,查阅了部分行政案件的台帐,走访了多名诉讼参与人,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取得的工作成绩
近年来,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努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审结、执行了一批行政案件
县法院始终把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作为工作主线,依法妥善处理行政纠纷。2010年到2012年行政庭共受理行政案件261件,审结261件,其中调撤结案的案件233件,占结案总数的90%;受理非诉执行案件1104件,裁定准予执行的1104件,执结1104件,执结标的4474.6万元,其中计生合议庭受理非诉执行申请812件,裁定准予执行的812件,执结812件,执结标的900多万元。审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撤销和确认违法、判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6 件,占审结案总数的2.3 %,有效的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强化法院内部管理,提高了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
县法院建立健全了案件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机制。对行政诉讼在受案、审理和执行等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注重畅通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渠道,建立行政庭和立案庭共同审查配合的双规制立案模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受理。建立行政案件检查和评查制度,通过检查和评查可以真实的掌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3、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县法院始终把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作为主要目标,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努力维护执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政法委牵头法院负责讲座,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规范行政执法;针对重大项目落户湘阴引发的行政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争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及时向县委、政府通报案件的特点并提出依法解决的方案,积极妥善地处理典型案件;围绕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和依法行政。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行政诉讼法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
行政诉讼法的意义有三点:①是它正式建立了“民告官”制度。“民告官”是民主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第41条的规定赋予了公民个体或组织“民告官”的权利。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实际上是落实宪法第41条之规定,确立和执行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支持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民告官”权利的实现;②它建立了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③它贯彻了分权思想,形成了权力制约机制。
在现实社会里,老百姓如果提出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往往被认定为是“刁民”。政府行政机关对待“刁民”采取视同对待洪水猛兽的态度和措施。有老百姓满怀深情又很无奈地说,老百姓想和政府打官司维权说明这个老百姓还是很相信政府的,否则他会采取其他极端措施来维权,弄得你政府手忙脚乱、疲惫不堪。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硬是要逼老百姓不理性维权呢?面对老百姓打官司,行政机关应保持正常心态,应认真检讨自己工作的不足,并通过这个官司更多的思考以后如何更好的改进工作。
2、对行政诉讼活动缺乏应有的理性
①行政机关应诉缺位多
三年来县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只有安监局局长和规划局局长,另外有规划局的副局长等为数不多的单位副职和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绝大部分案件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极少案件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有些案件行政首长宁愿坐在旁听席也不愿意坐到一步之遥的被告席当庭应诉。因为没有行政首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法官无法判断证据的真伪。还有的情形是,当发生行政争议特别是当事人比较难缠时,行政首长要求当事人走诉讼途径,把法院当做解决行政争议的“挡箭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行政首长则以各种理由要求法院维持其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出现这种“告官不见官”、“行政首长遇案不出庭”、“把法院当作了难部门”的现象。多数情况是行政首长怕在法庭上输官司、丢面子,有损自己形象;也有的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站在被告席上,放不下架子,有损自己的权威;还有的行政首长对于相关法律完全不懂或一知半解,担心自己出庭应诉时回答不出提问而出洋相。最根本的是行政首长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没有牢记在心。说简单一点对自己单位依法行政的水平没有信心。在座谈中,安监局的领导说他们把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办成行政诉讼案件,每个行政执法案件都做好应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准备。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检验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②审判效果不尽人意
县法院近三年审判的行政案件261件,调撤结案的233件,上诉案件15件,改判2件,申请再审1件,撤销1件。这种畸高的调撤率是不正常的,是法院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外部势力的干扰,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代价的结果。有的行政相对人迫于各种压力被迫撤诉的,行政审判庭为了不得罪行政机关,有时也不顾法律的公正、违心的为行政机关做当事人的撤诉工作。另外擅自延长审理期限导致审限内结案率不高的情况也有。究其原因:首先是个别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上存在误区,甚至认为行政审判是容易给法院和政府添麻烦、添乱子的工作,存在少添麻烦、少添乱子的指导思想。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多数行政案件时间跨度大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多,调查取证难,协调处理难。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处理意见持抵触情绪,甚至给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法院依法受理案件,依法作出裁决。而法院迫于信访和地方行政的压力对一些案件往往难以下判,使这些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及时结案。且行政案件群体性诉讼相对较多,尤其是土地征收,房屋搬迁、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案件处理难度更大,当事人的诉讼期望值较高,难以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导致行政相对人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后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付出的精力和心血实在太多,承担了大部分不属于其本职工作的任务量。
③行政案件执行难以到位
三年来,全县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 件,执行到位的2 件,占生效判决和裁定的 33.3 %。有的行政机关对败诉的案件不查找原因,又不认真纠正错误,只对自己败诉的案件抱怨法官不帮忙,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或寻找借口拖延履行。究其原因,一是对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虽然行政机关败诉了,但是是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仍在该行政机关,因此在生效判决的执行方面行政机关较为消极,二是由于当前缺乏对行政败诉案件的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在败诉以后没有相对的追责机制,对案件有关责任人没有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行政机关在败诉后不是主动自查原因,而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挑刺拾遗,从内心不服从法院裁判。
3、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
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要彻底解决好两个关键点,一是要能有效制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和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二是要能有效帮助和监督法院法官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如今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没有制约措施,对法官公正司法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需要加大力度,要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更靠前的位置,要积极主动去监督,通过多种方式创造性的去监督。以确保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
4、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较窄(立法层面)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程度要严重很多,可又缺乏司法救济的渠道。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来纠正又非常疲软。如果能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或将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都认定为可诉,那才可以说全面实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已经建议市人大通过省人大向全国人大提这方面的修改意见)。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基本要求,为了切实推进该法在我县的全面正确的实施,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要把宣传《行政诉讼法》作为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公开开庭审理作为宣传《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方式,邀请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典型案件庭审旁听,扩大行政审判影响,增强“以案说法”效果;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编印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指南和知识问答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引导人民群众解决行政案件“不愿告”的问题;倡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观念,增强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和信心,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不敢告”的问题。
2、完善保障制度,确保诉讼效果。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应诉和积极履行法院行政裁判的机制。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一律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败诉的行政案件的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对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具体义务。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营造一种积极主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自觉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质量的良好氛围。法院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胆依法受理因行政争议提起的行政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想方设法排除外界对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干扰。要对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给予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促使法官敢于、善于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积极执行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诉求。大力提升老百姓对国家法治的信心。
3、创新应诉机制,提高审判质效。县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会报告行政机关被诉情况和行政首长出庭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强化法律意识,主动参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建立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错误重复发生;法院整合行政庭资源,适时调整行政审判人员的岗位,防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现象的产生。坚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责任追究,强化法官的公正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不断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和配合执行考查机制,定期将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和配合执行情况报告政府常务会议,及时追究败诉案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