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5-07-17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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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5-01002

   

湘阴政办发〔2025〕20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湘阴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全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原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用地单位意向等综合确定合理出让年期,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差别化的供地方式,即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设置15年、25年、35年、45年、50年5种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

  第三条  工业用地弹性价格下调供应条件。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和《湘阴县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土地供应政策等进行集体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合理下调确定弹性出让底价。

  第四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应程序

  (一)用地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高新区或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意向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

  (二)供地方案拟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事务中心会同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商务粮食局、工信局和高新区、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情况和项目用地意向申请情况等,确定供地方式、出让底价以及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拟定具体的土地供应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招拍挂。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或者符合弹性价格下调供应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公开出让。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供应方式,或者符合弹性价格下调供应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事务中心形成拟出让土地审批方案,报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同时土地受让方均应与高新区或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五)缴纳土地价款。出让方与土地受让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受让方未按期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六)办理不动产登记、报建与抵押融资。出让土地使用者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支持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调整工业用地定价机制

  (一)弹性年期最高年限底价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市场价格,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二)弹性年期供应底价确定。对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进行年期修正,确定弹性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弹性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对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年期修正系数为:

出让年期

15

25

35

45

50

年期修正系数

0.37

0.57

0.75

0.92

1

  (三)弹性价格下调确定。

  1. 弹性价格下调的情形。对于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总投资额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以下标准下调价格:

  ①亩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下调10%;

  ②亩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的项目,下调20%;

  ③亩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的项目,下调30%;

  第六条  完善工业用地供后管理

  (一)建立全周期的工业用地综合管理和考核机制。在工业用地的批、供、用、续期、收回的整个周期里,形成前后衔接的包括土地经济、社会、生态等多种资源属性的综合管理和考核机制。

  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促进就业等约束性指标,由高新区或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及监管项目开竣工、投产达标评估、低效闲置用地认定、土地使用权续期和退出的直接依据。

  2.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入园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土地出让成交后,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确保项目合理高效开发利用。

  3. 享受弹性价格下调政策优惠的项目,高新区或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项目入园协议时,弹性价格下调优惠部分作为押金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投资额及总投资额进行核定,对达到弹性价格下调政策优惠标准的,押金予以返还;对未达到弹性价格下调政策优惠标准的,押金不予返还。

  (二)续期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应至迟于出让期限届满前1年向高新区、长沙临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使用权续期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考核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局土地事务中心报请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续期使用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使用年期,续期价格的确定仍按前述规定执行。考核未通过的,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给予至多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退出管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方批准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让方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让方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转让管理。达到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后,经出让方同意,工业用地受让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依法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年期。剩余年期到期后,新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