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阴政发〔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规范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名称和标识的使用,确保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是指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樟树港辣椒”特有名称专用标识。
第三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保护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代表性。
第四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授权使用、宣传推广、市场监管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相关联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保护、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推广、品牌培育、节会展会的组织和举办,贯彻落实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受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
(三)负责监督管理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包装物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使用情况。
(四)负责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技术文件,依法组织查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樟树港辣椒品质提升、品种及土壤改良、绿色防控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实行授权使用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制,鼓励具备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申请。
(一)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种植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拥有稳定的种植基地。
2.其种植、生产环节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并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拥有稳定的收购网点。
2.产品原料来源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的原产地区。
3.拥有厂房和仓储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厂房机械设备、各功能车间配套齐全。
4.其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质量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
5.获得ISO体系、SSOP、HACCP、GMP认证之一。
6.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企业。
(三)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销售类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
2.产品遵循樟树镇统一发货原则,遵守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分级分类制度执行,并规范存档2年内的销售台账。
3.在保护区范围有固定的分级分类车间,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小于80立方米,相关设施设备配套完善,提供并严格遵守产品企业标准。
4.不符合第3条要求的销售企业,需要与具备申请条件企业合作,不另行申请。
5.其产品除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外,产品质量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
(四)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第三产业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产品原料来源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地域范围内的原产地区。
3.其产品除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外,产品质量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主体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种植类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种植基地具体位置及规模相关材料。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生产加工类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的产品原料订货单。
4.厂房和仓储场地、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
5.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6.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8.ISO体系、SSOP、HACCP、GMP认证证明之一。
9.其他有关资料。
(三)销售类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产品原料产自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种植基地相关材料。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种子种苗销售须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流通到湘阴县外的需办理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7.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8.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三产业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
2.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3.与原产地具备樟树港辣椒销售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樟树港辣椒销售合同。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受理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后,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的,依法按程序授权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评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不存在任何合法的品牌包装物使用授权主体。任何未通过官方授权程序获得使用授权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印制有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包装物,一经发现,均直接认定为假冒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设计包装物,实行“母子商标”管理模式。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作为“母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左上角显要位置;企业自有商标作为“子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右上角;符合樟树港辣椒技术规程的鲜椒产品,其产品包装物应在“母商标”左侧加印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识和溯源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识、母商标、子商标印制比例为1∶1∶0.8。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包装物应当符合品牌管理机构发布的统一设计规范、商标使用标准与环保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有效期以协议书合同约定为准,协议到期后有意愿继续合作和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之前向管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评审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已印有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包装物必须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须在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将上年度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申请使用的规格、数量报管委会办公室。对于超出核准申请数量使用品牌标识的,使用者应立即停止超量使用行为,并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补办超额部分的申请手续。同时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量使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因预估失误等非主观恶意原因造成的超量,且未对品牌声誉造成损害的,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按超额部分缴纳相应的品牌使用费及违约金。如存在故意超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主观恶意行为,或对樟树港辣椒品牌声誉造成损害的,管委会有权立即暂停或取消其授权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超量使用行为及处理结果将记入使用者信用档案,作为未来授权续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退出机制。被授权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管委会有权终止合作,取消其品牌授权许可。
第十五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有权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名称和标识,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授权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单位名称、法人和生产地址变更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递交相关资料,重新签订《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种植或生产,确保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建立产品可追溯和验收制度,建立种植、生产加工、经营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台账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名称和标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名称和标识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严禁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市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产品生产环境、产品标准和标识、包装物印刷、发放、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大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的宣传力度,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独特的种植技术、品质风味、加工方式等做到真实准确地宣传,不断扩大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全面提升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价值和市场认知度。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业风险危机防范体系,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安全及新闻媒体炒作等风险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危机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与整改督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识、包装物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产品种植、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樟树港辣椒县域公用品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