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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2-03-28 10:35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暑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暑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暑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暑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

第一条 湘阴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 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库区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暑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管理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管理保护。

(五)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 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六  )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 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七)  指导水利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 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县域内水利管理工作,负责县河(湖)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 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的实施。

(十)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型灌排工程建设与 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 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县水事纠纷,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三)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十五)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 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十七)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内应对自然灾害相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 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

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 治日常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治的具体事务,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水利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水利工作调研和起草综合材料;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计股。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水利 经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业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负责系统内审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全部水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 水事纠纷,组织调查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 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 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 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 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 参与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水土保持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监督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闸、堤防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重要病险水闸、重要堤防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水库移民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水库移民工作。

(八)河道湖泊管理股(河长制工作股)。 负责县河 ( 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督办落实县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县河(湖) 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河湖保护工作,指导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九)规划计划股。拟定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以上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各设股长(室主任) 1 名。

机关党的组织及工、青、妇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 1名 ,副局长 3 名 , 总工程师 1 名。

第五条 县水利局下设8家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基层水管单位 ):

1.湘阴县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 副主任2名 ( 正股级)。

2.湘阴县电力排灌服务总站: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3.湘阴县农村安全饮水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4.湘阴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5.湘阴县水政监察大队: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6. 湘阴县水利勘测设计院: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3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7.湘阴县水利物资服务站:为正股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自筹事业编制10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

8.河湖事务中心: 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副队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