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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报案)关于请求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安全的报告! |
| 来信人: | 张超 |
| 来信时间: | 2026-03-20 09:00:30 |
| 内容: |
(报案)关于请求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安全的报告! 尊敬的湘阴县公安局的领导! 麻烦您们把这个材料转交给乌龙派出所。 尊敬的乌龙派出所的领导及全体干警们,大家好! 我名张超,是原人民纸厂的一名职工,现属乌龙社区的一名居民。今天我有一事要报案,寻求法律的保护,依法处理还我一个公道。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原是该企业留守处负责人之一,2000年在县委政府的重视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被泰国青山纸业集团整体收购,成立为(丰隆纸业有限公司)。为了使该企业正常尽快地恢复生产,经公司老板的聘用各级领导的安排,我就放弃了留守处工作,同年6月到该公司主管行政工作。在我主管期间,所有的内外一切事物和矛盾纠纷都是我一手包办和处理。2005年老板们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和安全稳定,多次做我的工作,从该厂生活区干部楼四楼自己的住房搬下来,居住在公司内改建的一房子内居住,为了服从领导的安排就应许了。搬下来后,确实不尽人意,但好景不长,自己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于2006年病倒了,就在此时,公司也慢慢的走向滑坡。2008年该公司老总因疾病死了,2009年该公司无法运作彻底破产。本人因身体原因一直居住在这里养病,原自己的住房已买给了别人。现成为了无家可归的人。2013年我的病情又一次复发,经在湘雅治疗后总算捡回了一条性命,现在已经是走路靠轮椅,说话不利索。回家后朋友劝说我必须搬出这个不吉利的地方!去哪里是件头疼的事,只能搬到哥哥家借住,和一个八九十岁母亲一起生活,就这样简单的搬出了。当时,有部份东西不好搬也放不下,之所以只能够用就行。时隔几年!我崽看到这个情况,就把我接到长沙居住,便于照顾、休养、治疗。从此,每年只回家看望一下母亲,搬岀来后以为是在厂里又锁上了,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一直没看管。这次听别人说企业会有变化,我应该把剩余的东西拿走,服从政府的安排,因我不在家就委托一个朋友去看一下(有照片),说什么:东西没一点,不知道是谁在里面养狗只有狗屎。我听了以后十分气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居然有这种事情发生,这个在里面养狗的人,私闯民宅、损害他人财产,真是胆大妄为,仗势欺人,我行我素视法律而不顾,更不应该欺负一个残疾人。我不是谁通知我搬走的,是自己有病不方便 而搬岀的,况且,里面有那么多房子好用,为什么你们要故意侵害我呢?这完全是过来在工作上对我有意见而所致,你们要用可以向我通知,或告知我我会通情达理,不应该老子天下第一想怎么着就怎么着!不要成为法盲,这是法治社会啊!俗话说得好,虎落平阳被犬欺这完全是真实写照。这事我已向当地社区反映了,因为他们不是执法部门,只能请所领导一同依法调查处理!当我在丰隆公司主管行政工作期间,在该派出所前任所长张放军、左文化担任时期,当时,由于所里的经费有限, 局里要求各派出所规范达标,我考虑到是公司保架护航单位,又是紧邻部门,保持和发展双方的关系很有必要,应该支持他们的工作,所有的一切都我包办的(具体可问住在所内已退休的干警梁建国先生),这些足以说明过来我和你们是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而我还是一名合法公民呀!不管怎样,我们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今报告请求派出所的领导和干警们,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厉打击肆意践踏法律红线的行为,依法为我作主、调查、协商解决为谢! 此礼! 报告人:张超(报案) 2026年3月20日 联系电话:13574752999。 |
| 回复部门: | 县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4-07 09:31:51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根据市长热线转办信访人张超反映的房屋被擅自占用、个人财物受损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围绕房屋产权界定及处置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张超原为企业留守处负责人,2000年企业被收购成立丰隆纸业有限公司后,在该公司主管行政工作。2005年,经公司安排,其从原生活区住房搬至公司院内改建房屋居住。2009年丰隆纸业有限公司依法破产,信访人因身体原因在此房屋暂住养病,2013年因病搬离。2025年3月,其委托他人到现场查看,发现房屋被他人占用养狗、屋内个人物品遗失,遂投诉反映,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核查认定 经核查核实,案涉房屋产权归属明确,事实清楚: 1. 该房屋属原丰隆纸业有限公司企业资产,土地、房屋均登记在企业名下,不属于信访人个人私有房产,亦不属于房改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个人产权房屋,信访人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2. 2009年丰隆纸业有限公司依法破产后,该房屋纳入破产企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依法由破产清算机构或政府指定的资产接管部门管理处置。 3. 信访人当年入住该房屋,系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临时居住使用,未签订产权变更协议、未取得永久居住权及合法排他占有使用权,其居住权随企业破产及本人搬离而自然终止。 三、处置意见及法律依据 我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产权归属依法处置: 1. 产权界定:案涉房屋为破产企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均无权擅自占用、使用、处置,擅自占用行为涉嫌侵害公共资产权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2. 财物保护:信访人留在室内的个人物品属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侵占、损毁、丢弃他人财物的行为,一经查实,我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严肃查处。 3. 依法处置:对房屋占用问题,由资产主管部门依法主张管理权;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所依法调查处理;对民事争议部分,积极引导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后续如您有相关的证据提供或咨询案件,请致电我局城关派出所。(联系电话:0730-2223242) 湘阴县公安局 202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