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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投诉湘阴县兴昊物业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26-04-20 17:52:16
内容:

关于小区物业严重失职导致车辆受损的投诉信

尊敬的住建局领导:

您好!

本人系美江尚书府业主,现就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兴昊物业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人车辆在小区内被磕碰受损且无法追责一事,向贵局进行正式投诉,恳请依法介入调查,责令物业限期整改并赔偿本人经济损失。

一、事件经过

本人于4月19日晚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公共停车位(该车位正处于监控摄像头正下方),取车时发现车身被他人严重磕碰受损。事发后,本人第一时间前往物业监控室调取录像,却被告知该监控设备虽有实时画面,但录像无回放功能,数据未存储进磁盘,无法调取事发时段的任何影像记录 。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经进一步核查,小区出入口监控及路面同样无法正常工作,未能拍到肇事车辆的车牌信息 。由于物业未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对外来车辆、人员进出未做任何登记、核实与管控,导致肇事车辆来去自如,本人完全无法追溯肇事者,维权陷入绝境。

二、物业存在的严重失职问题

1. 公共安防设施形同虚设:监控系统作为小区核心安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状态(无存储、无回放),物业未履行日常维护、检修职责,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车辆正对位置的摄像头虽可正常拍摄,但磁盘空间已满无法存储新视频,该问题仅需清理部分过期监控视频即可解决,属于基础运维范畴。而兴昊物业经理竟以此为由,声称需动用维修基金进行处理,明显超出合理维修范围,充分暴露出物业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责任意识缺失、管理失职失责等问题,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 小区管理极度混乱:未落实封闭管理要求,外来车辆随意进出且无登记,未尽到基本的秩序维护与安全防范义务。

3. 安全保障义务严重缺失:因物业上述管理失职,直接导致本人车辆受损后无法取证、无法追责,财产权益遭受直接侵害。

三、本人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本人向贵局提出以下诉求:

1. 依法查处:责令住建部门对该物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管理失职责任 。

2. 限期整改:要求物业立即全面检修、更换小区所有监控设备,确保录像存储、回放功能正常;严格落实小区封闭管理,对外来车辆实行实名登记管控。

3. 赔偿损失:责令物业赔偿本人车辆维修费用及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300元。

本人已留存现场照片、与物业沟通记录等证据,恳请贵局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督促物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此致

敬礼!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6-05-06 15:47:02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问题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问题后,我局第一时间安排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湘阴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四级住宅公共服务标准的行为。

  经查实,您反映的情况属实,现我局物业中心已责令物业公司限期全面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出入口24小时值班、外来人员及车辆登记、24小时巡逻、垃圾每日三次清理、规范停车秩序、清理单元大厅违停电动车、公共设施检修维护、绿化养护等四级服务标准要求。

  针对您车辆受损的问题,我局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已要求物业公司尽快完善监控系统,及时清理过期监控视频。对此,物业公司也对相关情况表示歉意,表示愿意赔偿300元的损失。

  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其向全体业主公示整改情况。

  感谢您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也欢迎您继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共同推动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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